娄底市
小程序&&公众号
首页 > 房产证 > 婚前将个人财产赠予对方,离婚时后悔了怎么办?

婚前将个人财产赠予对方,离婚时后悔了怎么办?

2024/05/02

浏览量 (   )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总是想通过各种方式表示自己的衷心,给予对方各种承诺,有些是情感上的,有些则会涉及到财产上。其实最初的目的都是单纯的,或许是想在爱情的基础上让对方感受到更多的安全感,可是当双方走到离婚的那一步时,当初的承诺还有效吗?感情都已经不在了,我还能不能收回当初的承诺?

2014年王某甲与王某乙通过某相亲网站相识,经过一年的交往和熟悉,两人于2015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王某甲曾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在协议中承诺将男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的一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约定该房屋尚未还清的贷款和利息按照房屋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由两人继续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贷款清偿完毕男方即应当配合女方进行房产登记,将该房屋的产权人增加女方为共同共有人。由于贷款迟迟并未还清,因此该房屋的房地产证产权人并未变更,仍为男方王某一人。2016年,两人因情感不和,开始正式分居,2018年原告王某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甲离婚,并对该房屋进行财产分割。

审判结果: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为夫妻财产制,该条规定男女双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条内容也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本案是关于婚姻关系中的赠与财产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内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的涉案房屋并未办理变更登记,仍在王某甲名下,因此被告王某甲有权在房产权利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予。

律师解读:

1、《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性质为赠与合同

本案中,王某乙通过与王某甲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获得了涉案房屋的共有权,这一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无偿获得他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因此王某乙主张《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将涉案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赠予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并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道德义务属于社会范畴,是一个有关于价值型的概念,法律并没有对道德义务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也并未规定哪行行为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行为。因此,判断方式应从价值判断的目的入手,结合本案来看,王某甲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以两人共同生活为基础,现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已无法存续,在该协议不存在法定不能撤销的情形之下,王某甲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予。

3、王某甲有权撤销赠予,房屋所有权仍属王某甲一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内容规定了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除了具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具有救灾赈灾等社会公益性质、经过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有权在转让赠与财产之前撤销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内容,夫妻之间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所订立的赠与性质的合同,并不排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因此王某甲完全有权在离婚时撤销赠与。

王琨、王文斌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津01民终5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