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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10省市试发地方债 谨防“自还”难

2014-05-22 作者:娄房小刘 来源:潇湘晨报 点击 评论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5月21日中新社)
 
  《办法》的出台是一次重大突破。尽管我国从2009年起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均由财政部代理发行。虽然2011年底,中央政府推出试点计划,允许少数省市自行发债,但仍是自发代还形式,并非彻底的“自发自还”。这次出台《办法》并批准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发债权更大,“自发自还”更彻底一些。
 
  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市场降温影响,今年一季度,我国财政收入增幅逐月回落。在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为拉动经济而推出的地方投资项目却在增加,其中不少是政府投资项目。这次批准10省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显然,有利于相关地方政府筹集资金。
 
  尤其是,10省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能为下一步继续放权和扩大试点范围进行探索、积累经验。而《办法》的出台,则让今年的试点规范化、制度化。不过,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也就是说,无论是之前试点地方债自发,还是今年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都与现行《预算法》规定存在冲突。尽管正在修订预算法,很多人也呼吁放开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但新《预算法》至今仍然没有出台。因此,目前只能是试点,必须完善《预算法》才能让地方债自发自还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从《办法》规定来看,对“自发”的规定较明确,对“自还”则规定不细。那么,这很容易造成“自发”容易“自还”难。再从现实来看,很多地方政府也存在“只管借不管还”的问题,其结果是,地方债务越来越多,最终会影响到公共支出或民生支出以及地方政府良性运行。
 
  《办法》第三条规定: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显然,有国务院来控制当年发债规模,地方政府应该不会超限额去发债。但是,如何还债却规定不明确。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地方政府如何还本付息,如果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怎么办,《办法》则没有明确规定,让人很遗憾。
 
  由于很多地方形成了“新官不理旧账”的惯例,这就造成地方政府只管借钱不管还钱。再加上,很多地方政府还债主要依靠于卖地,在楼市前景不确定或者楼市低迷的情况下,无疑,靠卖地来还债就难以实现。因此,不仅要约束地方债“自发”,还应该在制度上约束“自还”,不能让地方债“滚雪球”,给子孙后代增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