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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2015-03-20 作者:娄房莫依 点击 评论
第一条 根据《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娄底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娄建发〔2011〕44号)的规定,为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纳入保障对象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改善条件,适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货币补贴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生活平均水平的、或非生活性开支过大,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不属于申报地管辖户口的,或申请家庭户口性质不明确的;   
(四)申请家庭饲养昂贵宠物的;                
(五)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的;
(六)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成年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的;
(七)自有住房属危险性房屋却未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危房鉴定报告书的;
(八)正在劳教和服刑的,或2年内有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或吸毒的;                           
(九)属外地退休、离休、下岗买断工龄后迁回本地,未出具原工作地是否购买房改房,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参加原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证明的;
(十)已租住直管公房的。
(十一)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十二)属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
(十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家庭保障人口的认定:
(一)保障人口以家庭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二)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
(三)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
(四)家庭成员有农业户口的,不计入保障人口。
第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
(一)家庭无房(含商业用房,下同),靠在市中心城区租房居住的;
(二)家庭有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有多处住房的,住房面积须合并计算);
(三)家庭有房,但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不能居住的危房的,又无其他房产的;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情形的。
第十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照市中心城区市场住房的平均租金,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住房状况,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上年度或本年度《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填报《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六)由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七)诚信承诺书;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伤残证明、士兵证或复员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等);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的,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及申请人必须诚信申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娄底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报条件及要求,本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的原件、复印件都是真实有效的,并授权住房保障管理相关机构可以依法对本人及家庭人员状况、家庭收入、住房(含房产)及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档。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如有不实申报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人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诚信承诺书必须经承诺人签名。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在当年度内只能选择申请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初审和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现家庭住房状况等,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公示15天。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三)复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公示15天,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核。             
(四)审核和公示。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审核意见送交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可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名单,予以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 居委会初审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居委会经办人员在受理申请时,必须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认真查看各种证件的原件,所收的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并经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字确认复印属实。
(二)对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办理申报。对申请人家庭如有成员不在本居委会的,必须提供其成员所属地居委会出具的未在属地办理申报的书面证明。
(三)经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初审合格的,应在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签署经办人姓名及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复审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资料不齐的,通知居委会通知申请人补报资料。
(二)对低保家庭,应采取核对其低保证等方法进行核实。
(三)复审结果须在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资料签署经办人姓名及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补办手续。5日内未补齐资料或补办手续的,列入资料不齐取消名单,并将取消名单下发到申请人所在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报家庭的房产情况进行查档。查档时,查档人须将查档结果填入申请表,并签署查档人姓名后加盖查档业务章。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时,对符合条件的,拟定补贴等级和金额,签署审核经办人姓名;对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审核取消理由,签署经办人姓名。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审核名单加盖审核公章后,在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予以审批。
第十八条 对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合格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将申报资料存档入库。
第十九条 取得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要求,在规定日期到指定银行开户,将开户名及账号复印提供给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租赁住房补贴通过银行转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对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取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资格5年。
第二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纪检监察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在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或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纪给予处分;属领导干部的,按照《娄底市领导干部问责管理办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