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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6-07-16 作者:娄房小刘 来源: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 评论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娄公积金发〔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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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

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全面落实《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中心城区进一步去商品房库存促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娄政发〔2016〕8号),进一步促进我市商品住房“去库存”,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满足职工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精神,决定在娄底房地产去库存期间,进一步放宽条件,降低门槛,阶段性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取政策

(一)放宽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凭物业费发票或收据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不超过最近 12个月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

      2.异地购建房提取取消异地户口及异地工作单位的限制,不再需要异地户口簿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文件。

      3.参与单位团购房,未在我中心办理贷款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管理部调查核实购房真实性后,可办理提取手续。

      4.已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做了“已提取”标识满两年,所购住房再次交易的,可取消“已提取”标识,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退回,新的购买人可以进行购房提取。

      5.缴存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主要材料进场、工程已动工的前提下,经管理部现场核实后,可办理提取手续。

(二)增加提取次数

      未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购房备案合同(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复)下发后三个年度内和房屋权属证书下发后三个年度内,每个阶段均可一次性提取或分次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分次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拓宽购建房总价款涵盖范围

      购建房总价款由原房屋交易价格拓宽为包含房屋交易价格、契税、物业维修基金、车库或车位款。

(四)优化还贷提取业务

      1.简化申请流程和申请资料。第一,在我中心贷款的职工办理年对冲还贷提取业务的,由之前的每年申请一次调整为一次性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与我中心签订《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按年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书》(附一),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为借款人对冲,借款人无需每年重新申请。年对冲、月对冲还款协议书可与借款人的贷款合同同时签订。第二,在我中心贷款的职工,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办理还贷提取时,不再需要提供贷款所购(建)房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案合同、建房相关批复资料。第三,在我中心办理了单位批量贷款,按合同约定正常偿还贷款本息,该贷款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含)逾期记录的职工,如确因特殊原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未办理到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承诺担保,管理部调查核实购房真实性后,可办理对冲还贷提取。

      2.加大还贷提取支持力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第一,按合同正常偿还我中心贷款本息,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含)逾期记录的职工,可全额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当前存储余额用于还贷。第二,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还贷提取的时间限制由之前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调整为36个月内,可全额提取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余额。

     二、调整贷款政策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

      (二)加大对异地购房的支持力度。取消异地贷款套数的限制。湖南省内的缴存职工到娄底申请异地贷款时,取消就业地或户籍地必须在娄底行政区域内的限制。在我中心缴存的职工,在异地购房时,可以在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贷款,娄底范围以内的抵押物允许不是所购房。

      (三)放宽离异职工贷款限制。缴存双职工以一方名义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离婚,离婚时原贷款所购住房(或抵押房产)归名义借款人一方的,另一方可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判决离婚法律文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婚时原贷款所购住房(或抵押房产)归另一方的,在名义借款人一方愿意对变更后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下,经另一方同意,名义借款人一方可申请变更另一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名义借款人。变更借款人后,原名义借款人一方可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判决离婚法律文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四)

       (四)放宽贷款时限的认定标准。缴存职工签订网签合同(自建房的为《规划许可证》)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以后的三个年度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加强固定贷款期限的弹性。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延长原有贷款期限,但不得超出政策允许期限(具体操作程序见附六)。

      (六)降低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借款原则上不能超过购房总房价款的80%,购首套毛坯房可追加购房合同价款20%的贷款。

      (七)商业按揭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转贷额度不得超出购房总价款的80%,同时不得超出贷款最高限额。

      (八)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5月19日。本通知施行后,此前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

              1.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按年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书

2.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年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

3.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终止申请审批表

4.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借款人操作规程

5.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借款人申请表

6.住房公积金贷款延长借款期限操作规程

7.住房公积金贷款延长借款期限申请表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2日